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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0-5-13 17:12:25
的足够符合性。

  验证。属于针对性参与。着眼于作业活动的“点”。在人机系统活动中抓住关键点,验证其对规范的符合性,并形成一系列证明文件。验证的实施,可以避免重大的技术问题和被追究法律责任。

  2.4 渐次用尽各种手段,体现外部性

  安全监理从功能上讲是一种“外部化”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安全服务。安全监理针对人的行为,具有外部性,必须通过被监理的组织(主要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间接起作用,而不能越位直接操作。安全监理属于“监督管理”,不属于“生产管理”。安全监理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必须尽最大努力。实行过程监管,“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渐次用尽各种控制手段。可以采取的控制手段包括“会商、告知、许可、警戒、指令、暂停、报告”。具体是:

  a)会商

  尽量采用会商的办法沟通思想,解决问题。组织建设、施工单位等单位共同协商,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成共识。

  b)告知

  告知主要包括:

  (1)对建设单位的告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及相关事宜,项目监理机构宜以书面形式告知。

  (2)对施工单位的告知。需要施工单位符合的和配合的,项目监理机构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c)许可

  对组织、技术、投资、场地、培训、开工等关键性因素或环节应采取许可(主要是核准、备案)的办法严密控制。

  d)警戒

  警戒的具体形式包括批评、训诫、警告、通报。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轻微的安全事故隐患,凡能够立即消除的,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可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发出警戒,监督其组织整改,并记录在个人的监理日记中。

  e)指令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指令按严肃程度分两个等级:

  (1)如警戒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认为有必要,应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书面回复。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应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记录在项目监理日志中。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记录在项目监理日志中。《监理通知单》宜抄报建设单位。

  凡发给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指令,必须有回复和复查记录,构成“指令-回复-复查记录”文件闭合。必要时应附有影像记录。(注:实际工作中,这点很难做到,因为很多施工单位对监理指令拖着不办,反而使监理机构陷于被动。对此,总监理工程师应灵活化解。总监理工程师要注意适当多发监理工程师通知。通知内容要单一具体,一事一文。同一件事可以反复发通知,新通知包含旧通知,形成一个通知链,以体现出监理机构督促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不能拘泥于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回复问题而不敢发通知。考虑到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不必强求监理工程师通知都能回复。可以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安全)”的办法把有关安全的通知单列,单独编号。)

  下达指令,可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程度,暂时停止或直接禁止局部的个别的作业环节。

  f)暂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是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工程暂停令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施工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必须进行安全应急。

  应高度注意具有下列属性的安全事故隐患:

  有安全事故记录但主要负责人仍持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积累起来的安全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成群出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已经导致过事故但损失轻微的安全事故隐患。

  下达工程暂停令,可根据情况的缓急程度,给以适当的最后预警。

  g)报告

  报告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个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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